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