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