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