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