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