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