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