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