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