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三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三十一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