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