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