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