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