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

载体形式;

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进口批准文号;

订购方;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