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
载体形式;
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进口批准文号;
订购方;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或电子出版物编码等;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
载体形式;
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进口批准文号;
订购方;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