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履行审读责任,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