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后,于每个自然年年末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实际进口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名称;

境外供应商;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语种;

用户数量;

类别;

开通时间;

当前合同起止年月;

进口金额;

国内订购单位;

动态监管人员;

监管设施的IP地址;

监管方式;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