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后,于每个自然年年末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报送备案时,需按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实际进口信息提供以下材料:
名称;
境外供应商;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语种;
用户数量;
类别;
开通时间;
当前合同起止年月;
进口金额;
国内订购单位;
动态监管人员;
监管设施的IP地址;
监管方式;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名称;
境外供应商;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语种;
用户数量;
类别;
开通时间;
当前合同起止年月;
进口金额;
国内订购单位;
动态监管人员;
监管设施的IP地址;
监管方式;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