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报纸、期刊后,每季度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时,需按照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报刊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
刊期;
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订户;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报刊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
刊期;
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订户;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