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