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