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