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经营场所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经营场所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