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