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