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