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九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颁发《出版物发行(总发行)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