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