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