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