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