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