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