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