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需要通报或者农业部规定需要上报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和预防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