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年度监控报告。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