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