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