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