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组展单位 第七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展单位 第七条 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