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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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