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