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