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