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