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