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以及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情况确定、调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范围。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