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受理,凭经营者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