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