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或方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农、兽药残留等卫生项目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需进行委托检验检疫的,由检验…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蜂蜜的包装进行卫生及安全性能鉴定。出口蜂蜜包装桶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包装桶的内涂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出口批次进行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除列明检验项目和结果外还应注明生产批次及数量。 第十一条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未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蜂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放行。 第十二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结果的有效期为60天。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