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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口蜂王浆及其他蜂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的有关文件(见附件2)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蜂蜜生产批次编号方法(略) 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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