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四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中央外贸基金、国际经济合作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